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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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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第一节  古今字

  何谓古今字?〈说文解字.谊〉:“人所宜也。”段玉裁注:“〈周礼.肆师〉注:

‘故书仪为义。’郑司农云:‘义读为仪。古者书仪但为义,今时所谓义为谊。’按此则

谊、义古今字。周时作谊,汉时作义,皆今之仁义字也。其威仪字则周时作义,汉时作仪

;凡读经传者,不可不知古今字。古今无定时,周为古则汉为今,汉为古则晋宋为今,随

时异用者,谓之古今,非如今人所言古文、籀文为古字,小篆、隶书为今字也。云谊者,

人所宜,则许谓谊为仁义字,今俗分别为恩谊字,乃野书也。〈中庸〉云:‘仁者,人也

;义者,宜也。’是古训也。”。简言之,即凡表同一概念而古、今用“字”不同者,其

古者所用之字即为“古字”,今者所用之字即为“今字”。古与今,是相对概念,仅有时

序关系,并无时段限制。

  古、今字之例如:“陈阵、闲间、北背、彊强、县悬、罢疲、禽擒、臧藏、道导、竟

境、脩修、伯霸”,这些字前者为古字,后者为今字。古今字并存的问题,凡古籍皆有,

不唯独《孙子兵法》有之。古、今字之义(概念)并无区别,所以孙子写作《孙子兵法》

时,仅会使用其一,而不可能古、今并存。而因为“一字多义”是普遍存在的现象,所以

古今字并存势将导致对文意的误解与曲解,故笔者在校正《孙子兵法》时,乃制定一规则

,即:“凡今本《孙子兵法》中有古今字并存者,一律取今字。若非古今字并存,即或单

有古字,或单有今字者,则仅依其字而不妄改。”,至于判定古今字的方法,则各〈论正

〉中自会论及,不赘言。

  古、今字并存的现象,今日《孙子兵法》之任一版本皆很严重。即使是孙星衍所校勘

过的《孙子兵法》(以下简称《孙校本》。)中,古今字“并存”的问题仍然存在。而若

再加上近年来出土的《竹简本》《孙子兵法》,那么古今字并存的问题更无疑是“雪上加

霜”了。而在孙星衍的《孙校本》〈孙子兵法.军争篇〉之:“劲者先,罢者后,其法十

一而至。”中,孙星衍校曰:“原本作疲,非也。杜佑云:‘罢音疲。’是其初所用字。

”又《孙校本》〈孙子兵法.作战篇〉之:“公家之费,破车罢马。”中,孙星衍校曰:

“《御览》费作用,非。罢作疲,俗字也。”,依引文可见孙氏认为在古今字的取舍上应

以古字为准,其所言之“是其初所用字”即为古字,而其所言之“俗字”即为今字。本来

这么做确无可非议,然而问题在于如果“必用”“其初所用字”,则由上引诸例字看来,

“五间”应作“五闲”,“强弱”应作“彊弱”,“大敌之擒”应作“大敌之禽”等等,

可是孙氏亦并未贯彻此原则,因此在他所校的《孙子兵法》中,古今字并存的问题仍然很

严重。且若欲尽复用“古字”,则或者应用“金文、籀文”更恰当些(因汉字在隶变时已

发生讹误,故有许多字已非“初所造字”之“符意”矣。)。〈庄子.外物〉:“荃者,

所以在鱼,得鱼而忘荃;蹄者,所以在兔,得兔而忘蹄;言者,所以在意,得意而忘言。

吾安得夫忘言之人而与之言哉!”,故孙星衍失之矣。

  又除此之外,一些发语词,如“唯、惟”混用,今则皆作“唯”。而否定词“无、毋

”混用,今则亦仅取“无”字。至于其它非“古今字”,而实混用例,则〈论正〉会依其

情况而作出取舍,不赘言。

 

        第二节  类义词

  何谓类义词?类义词,共含以下两项特点,但不须兼具两项特点:

  一.字与字之字义相近,混言、统言之则无别,析言之则有别,如“谨、慎”等即是

  二.同为某种类型之概念(按:此即为其交集。),而仅有程度上或型式上或方向性

上的差别,如“走、趋、赴”等即是。

  判别类义词的方法有以下诸项:

  一.凡类义词,皆可互训,亦皆可互代(互相替代使用)。

  二.凡为同一族之类义词必同一词性。

  三.类义词,常连用并举,如“谨言慎行”等即是。

  四.两类义词可成一词组,如“谨慎”即是。本书一律称之为类义词素复合词组。

  至于类义词的功用,读者看过〈论正〉即可明白。可以这么说:本书若无此一概念则

不成本书矣。

  本书校正规则之二:“凡竹简与今本所用字为类义词者,以竹简为主。”

 

        第三节  词素易位

  “词素易位”分三种类型:一为同义词素易位,二为反义词素易位,三为类义词素易

位。所谓“易位”就是指一复合词中的两字互相调换其先后次序,今分项举例如下:

  一.“同义词素易位”:此与类义词一项近,因凡两类义词(字)合为一类义词素复

合词组(两字),则其所取之义乃是两字之“混言、统言”义,而非其“析言”义,故仍

是一义,亦即两字此时共用一义,是为同义。然此仅就动词及少数名词而言,一般的名词

性类义词素复合词组,其所代表之义往往即是代指其所代表之“类”或兼两义而有之。

  二.“反义词素易位”:“祸福”例,〈孙膑兵法.兵失〉:“兵不能见福祸于未形

,不知备者也。”此作“福祸”,〈孟子.公孙丑上〉:“祸福无不自己求之者。”此作

“祸福”,〈将苑.假权〉:“夫将者,人命之所悬也,成败之所系也,福祸之所倚也。

”此又作“福祸”。“得失”例,〈周易.系辞下传〉:“其言曲而中,其事肆而隐,因

贰以济民行,以明失得之报。”此作“失得”,〈黄帝四经.经法.道法〉:“道生法。

法者,引得失以绳,而明曲直者也。”此作“得失”,日后亦皆作“得失”而未再作“失

得”。“买卖”例,〈史记.平准书〉:“贾贵,或彊令民卖买之。”〈索隐〉注云:“

言苦其器恶而买卖也。”,《史记》此处作“卖买”而〈索隐〉作“买卖”;其并举例则

有〈史记.平准书〉:“贵则卖之,贱则买之。”,亦是“先卖后买”,而今皆言“买卖

”。

  三.“类义词素易位”:“琴瑟”例,〈礼记.中庸〉:“《诗》曰:妻子好合,如

鼓瑟琴。”郑玄注:“琴瑟声相应和也。”此《诗》作“瑟琴”,而郑玄注作“琴瑟”。

〈左传.昭公二十年〉:“若琴瑟之专壹,谁能听之?同之不可也如是。”此作“琴瑟”

,〈晏子春秋.卷一.五〉:“琴瑟不张,钟鼓不陈。”此亦作“琴瑟”,今亦皆言“琴

瑟”。“章旗”例,〈银雀山汉简.尉缭子.兵令〉:“陈斧钺,饰章旗。……章旗相望

。”此作“章旗”,〈群书治要.尉缭子.兵令〉:“陈斧钺,饰章旗。”此亦作“章旗

”,而〈武经七书.尉缭子.兵令上〉:“陈之斧钺,饰之旗章。”则作“旗章”。“兼

并”例,〈逸周书.史记解〉:“诛战不休,并兼无亲。”;〈尉缭子.兵教下〉:“臣

闻人君有必胜之道,故能并兼广大。”;〈管子.轻重甲〉:“今欲调高下,分并财,散

积聚;不然,则世且并兼而无止。”;〈史记.秦始皇本纪〉:“夫并兼者高诈力,安定

者贵顺权,此言取与守不同术也。”此等皆作“并兼”,而今言“兼并”,余例尚多,各

篇〈论正〉皆视需要而举,不赘引。(按:当词序牵涉到修辞,如顶真之类时,其词序往

往即非常态,而是例外。推测:或者有些词素易位之现象即源出于此,亦未可知。)

  本书校正规则之三:“凡竹简与今本有词素易位现象者,以竹简为主。”

 

        第四节  者则

  “者则”此二字古音并不相近,亦非类义,词性又不相同,然而古今版本书籍中多有

两字互替互代之现象存在。而仅以本书所引诸资料、版本之差异,亦可见此现象之繁且多

,故专立一节以明之,其有以下几种情况:

  一.今本妄增“者”字,或妄增“则”字,或同时增加两字,此情况往往发生于句与

句之间。

  二.今本妄减“者”字,或妄减“则”字。

  三.今本以“者”代“则”。

  四.今本以“则”代“者”。

  五.今本混而用之,即指在同一种连续句式下,混用此两字。此例本书少见,或者没

有,但下文仍将举例,以示此二字混用之情况。

  今以其它古籍为例,分项举例如下(按:以上文之序号为其类型标志,又这理的古今

本亦是相对而言):

  一.马王堆帛书甲、乙本〈道德经.道经〉:“夫乐杀人,不可以得志于天下矣。”

,唐.景龙二年易州龙兴观《道德经》碑作:“夫乐煞者,不可得志于天下。”此增“者

”字,〈群书治要.老子.道经〉作:“夫乐杀人者,则不可得志于天下矣。”此增“者

、则”两字。〈定州汉简.论语〉:“子曰:巧言,乱德;小不忍,乱大谋。”,今本〈

论语.卫灵公〉作:“子曰:巧言,乱德;小不忍,则乱大谋。”此增“则”字。又〈群

书治要.老子.道经〉:“知人者智,自知者明,胜人者有力,自胜者强,知足者富,强

行者则有志,不失其所者久,死而不妄者寿。”此句之“强行者则有志”一句增“者、则

”两字,而其古本之例,请见下一例。

  二.马王堆帛书甲本〈道德经.道经〉:“知人□□□,□□□□□,□□者有力也

,自胜者□□,□□□□也,强行者有志也,不失其所者久也,死而不忘者寿也。”,马

王堆帛书乙本〈道德经.道经〉:“知人者知也,自知者明也,胜人者有力也,自胜者强

也,知足者富也,强行者有志也,不失其所者久也,死而不忘者寿也。”,唐.景龙二年

易州龙兴观《道德经》碑作:“知人者智,自知者明,胜人有力,自胜者强,知足者富,

强行有志,不失其所者久,死而不亡者寿。”其“强行有志”句减“者”字。

  三.缺。(按:〈论正〉中多有此例。)

  四.缺。(按:〈论正〉中多有此例。)

  五.〈鹖冠子.近迭〉:“地大者国实,民众者兵强,兵强者先得意于天下。”,〈

史记.李斯列传〉有:“臣闻:地广者粟多,国大者人众,兵彊则士勇。”此句之“兵彊

则士勇”之“则”原亦应作“者”,是其混用例。〈银雀山汉简.尉缭子.兵权〉:“以

槫胜,力分者弱,心疑者北。”,今本〈尉缭子.攻权〉作:“国以专胜,力分者弱,心

疑者背。”,而〈淮南子.兵略〉作:“兵静则固,专一则威,分决则勇,心疑则北,力

分者弱。”其“心疑则北”应作“心疑者北”,或其“力分者弱”应同上之句式作“力分

则弱”,此皆是其混用例。

  本书校正规则之四:“凡今本之用法与竹简相悖者,若无特殊理由,则一律从竹简。

 

        第五节  以而

  “以、而”,类义词,故此节之内容本应置于第二节言之,然因此亦古今版本差异之

大宗,且此二字与一般之类义词大异其趣,所谓大异其趣除指其词性外,更指此二字若互

代则鲜少有不影响该文文意者,故亦专立一节以明之,其有以下几种情况:

  一.今本妄增“以”字,或妄增“而”字。此情形一般又与“可”字搭配,形成“可

以、可而”二语,然《孙子兵法》中之“可以”并非白话之“可以”,故此情况一发生,

往往就会对其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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